对财会人员来说,法律知识是工作与考试的重要储备,中级会计、注册会计等考试中常涉及经济法内容。不少人会疑问: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恶意串通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小编这就结合《民法典》规定,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些问题,助力大家厘清法律边界。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二、恶意串通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出于恶意,串通一气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以上就是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恶意串通的效力及行为特征的详细解读。掌握这些知识,不仅能帮助财会人员在工作中规避法律风险,也能为职称考试中的经济法题目打下基础。若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经济法考点,欢迎到会计资源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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