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在商业交易、合同签订等民事活动中,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各方权益。不少从事会计、法务及企业管理的小伙伴,常会困惑“恶意串通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搞懂这些问题,能帮大家规避法律风险,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恶意串通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一、恶意串通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第三人的保护。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恶意串通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相信大家现在已有清晰认知。这些法律知识对会计工作中审核合同、处理经济业务尤为重要。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欢迎到会计资源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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