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居住权、抵押合同、抵押财产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物权模块考点密集,其中居住权、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是高频核心考点,也是考生极易混淆的内容。三者同属物权法律制度范畴,知识点关联性强,题型覆盖选择、判断及综合案例题。本文将系统梳理相关核心内容,厘清知识点边界,帮助考生搭建清晰的备考知识体系。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居住权、抵押合同、抵押财产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居住权、抵押合同、抵押财产

一、居住权

1.设立方式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

2.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二、抵押合同

1.形式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上,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居住权、抵押合同、抵押财产知识点,是物权板块的得分关键。考生需精准区分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抵押合同的生效规则与抵押财产的范围界定,把握三者的实务关联与考试考点。扎实掌握以上内容,可有效提升考生的应试解题准确率与综合答题能力。

本文【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居住权、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会计资源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会计资源网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

上一篇 2026年6月25日 13:52
下一篇 2026年6月26日 11:3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