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助力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初级会计双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初级会计双科章节重点知识,今天为大家带来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1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是具体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1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注意2】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注意3】包装物押金(除啤酒和黄酒外与增值税相同)
①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收到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②其他非酒类产品:逾期超过12个月时并入征税;
③押金为含税收入。
【总结】
①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 | 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 |
②一般应税消费品销售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 一般情况下收取的押金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 |
因逾期不退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 ||
③酒类产品销售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 啤酒、黄酒 | 增值税:收取时不征收,逾期不退时并入纳税 |
消费税:啤酒、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 ||
其他酒类 |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
2.从量计征
(1)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适用对象:啤酒、黄酒、成品油
(3)销售数量确定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从价+从量)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适用对象:卷烟、白酒
4.特殊情况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金银首饰
①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5)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多选题】根据的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白酒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
A.包装物租金
B.增值税税款
C.品牌使用费
D.优质费
【答案】ACD
【解析】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项A、C、D),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选项B)。
【单选题】根据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的是( )。
A.自产小汽车进行赞助
B.自产高档手表偿还债务
C.自产高档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
D.自产果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
【答案】B
【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选项B)和投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5.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增值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3%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单选题】2018年8月甲化妆品厂将一批自产的新型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该批高档化妆品生产成本34 000元,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甲化妆品厂当月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34 000×(1+5%)÷(1-15%)×15%=6 300(元)
B.34 000÷(1-15%)×15%=6 000(元)
C.34 000×15%=5 100(元)
D.34 000×(1+5%)×15%=5 355(元)
【答案】A
【解析】(1)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2)由于“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应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34 000×(1+5%)÷(1-15%)×15%=6 300(元)。
6.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单选题】根据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采购原材料进行制作的应税消费品
B.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由委托方交由受托方制作的应税消费品
C.受托方用自己的原材料帮助委托方制作的应税消费品
D.委托方将原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只收取制作的费用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D
【解析】(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选项C),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选项B),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选项A),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7.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8.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准予抵扣的情形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 ①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②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 |
③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④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 |
⑤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 |
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
⑦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 |
⑧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 |
⑨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
【注意1】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7个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巧记:小电车挺旧,(亲)手(来)涂料】
【注意2】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注意3】只有税目相同,纳税环节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2)准予抵扣的数量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买价×适用税率
②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买价+当期购进买价-期末库存买价
【单选题】甲化妆品生产企业2017年7月从乙化妆品生产企业购进高档保湿精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当月领用其中的40%用于生产高档保湿粉底液并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根据的规定,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500×15%=75(万元)
B.500×15%-100×15%×60%=66(万元)
C.500×15%-100×15%=60(万元)
D.500×15%-100×15%×40%=69(万元)
【答案】D
【单选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初库存烟丝不含增值税买价5万元,本月外购烟丝不含税买价40万元,月末库存烟丝不含税买价10万元,领用的烟丝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根据的规定,甲企业本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5+40)×30%=13.5(万元)
B.40×30%=12(万元)
C.(5+40-10)×30%=10.5(万元)
D.(40-10)×30%=9(万元)
【答案】C
【解析】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月初库存量(5万元)+本月外购量(40万元)-月末库存量(10万元)=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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