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在后台收到不少会计新人留言:“试用期员工工资低,公司说转正后才交社保,这合规吗?”更有小伙伴疑惑:没签合同、档案没到岗,是不是就能不交社保?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拆穿试用期社保的4大常见误区,财会人务必划重点!
试用期也要交社保吗?这几个常见的误区要注意
1.用人单位不给试用期员工交社保
这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期承诺,试用期不交社保,转正之后开始缴纳。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人事档案没到新单位就不交社保
这也是不合法的,新员工入职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还没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档案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为理由拒缴。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3.没有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不可以,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签不签劳动合同与交社保没有关系,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这里说的是自“用工之日”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所以,只要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4.用人单位让员工承诺弃交社保
不合法,有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自愿放弃投保说明书”,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会承诺以几百元工资作为补贴。这种行为乍一看好像是双方共同商定的,似乎比较合理。但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是无效的,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作为财会人,不仅要算清账,更要守住合规底线。遇到复杂问题,欢迎到会计资源网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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