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为员工购买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措施,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发展。然而,在税务处理上,公司帮员工购买的保险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析这一话题。
公司帮员工购买的保险是否能够税前扣除?为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但是,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根据相关的规定及企业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例如: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参照:
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
希望以上小编的分享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公司帮员工购买的保险在税务处理上的相关规定。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更多有用的会计知识,建议大家直接到会计资源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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